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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关于“湖北一公司在保护湖泊内违建光伏发电项目”的新闻引发业内关注。新闻称有人举报信达光伏(荆州市)有限公司于湖北荆州沙市区内泊湖里打桩建设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未批先建,且占用湖北省保护湖泊。对此,官方表示,荆州市沙市区有关部门早已向涉事企业下发了停工通知,湖北水利厅主管湖泊的副厅长也已作出批示,要严肃查处。 上述违建项目绝非孤例,14年至今我国已有多地光伏违建项目被曝光,轻则项目被叫停,重则涉事企业还要被处以十几万元的罚款,通过整理已曝光的光伏违建案例,本专题将从原因、瓶颈、政策标准等方面对光伏用地问题做出详细解读。
近两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实现了迅猛发展,随着西部光伏装机趋于饱和,并网与消纳矛盾突出,中东部地区发展光伏成为必然趋势。然而,由于东部土地资源紧缺,光伏农业、渔业等日渐受到重视。但在发展过程中,光伏电站挤占耕地资源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假光伏农业”现象时有发生。目前许多企业打着光伏农业的旗号建设光伏电站,结果却是电站建成后并网发电,农业项目则形同虚设。
18亿亩耕地红线必须坚守,而农业光伏建设又势必占用土地,尽管相关法规要求“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但农业大棚这种上方发电、下方种植农作物的新形式应运而生。目前,相关部门对农业大棚能否建在基本农田上意见并不统一,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农业大棚属于设施用地还是建设用地也没有明确判断,类似农业大棚这种光伏农业与耕地红线间的矛盾也制约了光伏项目的发展。
尽管国家下发多份红头文件对土地性质、土地管辖权做出规定,但文件之间、各个部门之间仍存在规定冲突、权责划分不明等漏洞。以林光互补为例,林地矛盾根源在于双重认证漏洞,国土资源局和林业局因为各自利益和认知差异导致意见不一。同样一块地,按照国土5号规定,可能属于“未利用地”或“荒地荒坡”,可以发展光伏项目, 但是到了林业部门那里,按照最新的153号文则会“变成”“规划林地”或“宜林地”,使得光伏电站开发成本和难度大幅度增加,甚至有些项目因为沟通不畅,导致项目停工。
尽管各个部门用地监管日趋严格,但目前我国光伏电站用地政策仍存在监管部门众多、监管尺度不一、新型用地政策制定滞后等问题, 导致企业在调研用地性质、办理用地手续等问题时仍多有忌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光伏发电等项目使用农用地建设电站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在中东部地区,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非常少,虽然林地资源相对丰富,但在林地建光伏国家要求的比较严格,这样的话绝大数地面光伏电站只能建在农业用地,一旦光伏电站建设占用农用地,所有用地部分若是按建设用地管理,电站的建设成本则会大幅增加。如果农业光伏全部按照建设用地处理,以20兆瓦的电站为例,光新增的土地成本就要超过2000万,如果在建设用地费用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这个支出还要更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涉及光伏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改委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明确,对于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做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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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光伏电站建设用地虽与一般的项目建设用地存在明显区别,但如果仅就建设地面光伏电站而言,在集体性质土地上建设光伏电站与一般项目建设在用地要求上并无实质性区别,用地涉及集体性质土地的,仍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先由国家对建设用地进行征收,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后再实行土地出让。 这将涉及复杂的程序,首先是建设用地应可以被征收为国有,其次是土地出让时一般都要实行招拍挂。能源企业在进行项目选址时,应对涉及的建设用地进行充分的土地调查,了解土地规划、用地性质、建设用地指标等事实。
申请国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且在土地出让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在该集体土地上直接建设地面光伏电站。由于我国法律对于直接使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并没有完全堵死,能源企业在进行地面光伏电站建设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考虑:通过兼并用地企业;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通过与集体土地承包方联营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
面对上述困境,两会代表于近日提出议案、并做如下建议:一、国土资源亟需统一管理和标准界定。国土牵头林业、水利、农业、规划等相关部门,准确界定土地性质,建立联合数据库,汇集各部门对土地性质认定的相关情况,并对社会公众开放,方便用地企业或个人可以随时查询;二、国土部门尽快调研、实地考察光伏农业、 光伏渔业等新型经济现象,对土地“占用”进行详细标准界定,不改变原有土地类型,对土地没有进行破坏,不能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三、统一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减免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标准界定是必要的,这样可以杜绝由土地管辖权不明和监管部门众多造成的掣肘现象,利于光伏项目高效审批和建立。但如果改变“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这项规定、难保不会有人以发展高效农业之名行光伏发电牟利之实,打着光伏农业的旗号建设光伏电站,结果却是电站建成后并网发电,农业项目则形同虚设,这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光伏农业与耕地红线间的矛盾;而减免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虽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光伏项目的建设成本, 但在另一方面也会令光伏电站挤占耕地资源的成本降低,加剧光伏发展与土地紧缺及耕地红线间的矛盾。因此,如何更好解决光伏用地建设困境还需继续探讨。
综上可知,目前我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上仍存在很多违法违规问题,这固然有政策制定不合理,监管部门众多、互相掣肘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更多时候往往是企业本身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法踩线、着急建设等主观原因酿成的苦果。企业要想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还需研读相关政策,广泛征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威专业机构的意见,使光伏项目最终合法获利。